曝光台
发布时间:2026-02-24 11:39:10
【曝光对象】嘉兴市信星蔬菜水果销售有限公司
【拖欠金额】146,600元
【案件详情】2020年11月起,原告嘉兴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长期向被告嘉兴市某蔬菜水果销售有限公司供应蔬菜。双方交易持续近五年,但被告公司一直未全额结清货款。
2025年9月11日,原告方法定代表人向被告公司唯一股东熊某发送送货单图片,显示累计欠款146600元,并催促付款。熊某当即回复“星期天转你”,并承诺“给你先弄一万”“20左右弄3万”“月底弄1万”,但此后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将该公司及股东熊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熊某为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等证据足以证实欠款事实,且熊某在催款时对欠款金额及还款安排均未提出异议。因被告公司及熊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法院认定熊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466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自2025年9月12日起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日),被告熊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
【拖欠金额】146,600元
【案件详情】2020年11月起,原告嘉兴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长期向被告嘉兴市某蔬菜水果销售有限公司供应蔬菜。双方交易持续近五年,但被告公司一直未全额结清货款。
2025年9月11日,原告方法定代表人向被告公司唯一股东熊某发送送货单图片,显示累计欠款146600元,并催促付款。熊某当即回复“星期天转你”,并承诺“给你先弄一万”“20左右弄3万”“月底弄1万”,但此后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将该公司及股东熊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熊某为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等证据足以证实欠款事实,且熊某在催款时对欠款金额及还款安排均未提出异议。因被告公司及熊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法院认定熊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466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自2025年9月12日起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日),被告熊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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